藥物不是伴手禮,出國攜回勿超量

Feb 18, 2020

藥物不是伴手禮,出國攜回勿超量

藥物不是伴手禮,出國攜回勿超量


來源:台中市政府衛生局

許多民眾出國旅遊,習慣大肆採購國外藥物或化粧品,自用或當作伴手禮分送親朋好友,不過,如一時買過頭,超過攜帶自用藥物回台的限量規定,而違規受罰或被沒入銷毀,壞了旅遊心情。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呼籲,民眾出國旅遊攜帶或購買自用藥品時,必須事先清楚攜帶藥品出入境規定,須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限量」攜帶數量,每個人可以攜帶多少藥品入境都有明確規範,藥粧店可買到的非處方藥如頭痛藥、感冒藥等,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為限;此外,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詳細規定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28)查詢。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衛福部食藥署公告,自109年2月6日至4月30日入境旅客攜帶醫用口罩每人限量1000個、電子體溫計(耳額溫槍)限3支,供自用且合於本表品項範圍規定之限量者,只要在限量內,不管以任何方式(包含:旅客攜回及快遞郵包)進入國內,皆不必向衛福部申請許可,即可順利通關,超量則填切結書即可放行!
食安處處長邱惠慈再次呼籲,這些在我國列屬藥品或醫療器材的產品,應以自用為限,倘有多餘,不得再於網路、實體店面或其他販售管道轉售,如果將未經核准輸入之藥物拿去販賣,依藥事法規定,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59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