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

Aug 01, 2019

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406243號

附件:「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修正品項清單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刪除高關注類別三十八品項,新增高關注類別三十八品項及含麻黃素或假麻黃素製劑(不含管制藥品),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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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