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轄「3星級以上旅館附設餐廳」,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Dec 02, 2019

公告本轄「3星級以上旅館附設餐廳」,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主旨:公告本轄「3星級以上旅館附設餐廳」,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及第17條。


公告事項:


一、為防範具食安疑慮之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降低食安事件危害程度,強化業者逾期報廢品回收機制,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告本轄「3星級以上旅館附設餐廳」食品業者,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二、前項紀錄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販售單位之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1.公告:新北衛食字第10821345473號

2.QA問答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網址:https://www.health.ntpc.gov.tw/news/?mode=data&id=4259&parent_id=10005&type_id=1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