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Oct 24, 2019

廢止「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8012號

主旨:廢止「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公告事項:廢止「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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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