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應保存!

Sep 16, 2019

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應保存!

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應保存! 


來源:苗栗縣衛生局

    近年來食安事件層出不窮,民眾對飲食衛生安全產生不信任感,因此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27日公告「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要求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為的是一旦發生食安問題,政府可立即掌握問題產品來源,且快速追蹤追溯其上下游業者,避免不知情消費者食用。    
    為確實掌握產品上游供應商,規範所有食品業者皆要保存產品來源文件,且該等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1.收貨日期,輸入者應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2.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4.供應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相關訊息,以利迅速追溯產品來源,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若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將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保存文件應記載事項倘有不實,則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49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