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ㄧ日生效

Jun 17, 2021

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ㄧ日生效

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ㄧ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1488號
附件: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

主旨: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ㄧ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ㄧ日生效 Qrcode

檔案下載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