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Jan 18, 2021

公告修訂「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公告修訂「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91413704號

附件:「核醫放射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主旨:公告修訂「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因應近年藥政改革及藥品臨床試驗相關法規與規範已有多項修正,為促進我國核醫藥物之發展,針對診斷用核醫放射性藥品及治療用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審查考量,修訂旨揭審查基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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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