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有清楚、民眾正確做選擇

Dec 30, 2020

標示有清楚、民眾正確做選擇

標示有清楚、民眾正確做選擇


來源:基隆市衛生局

自110年1月1日起將強制實施使用「豬肉及豬可食用部位」的食品須明確標示豬原料原產地(國),包含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零售通路、餐廳、便當店及小吃攤等,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豬油或是含豬肉及可供食用部位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
衛生福利部於各縣市辦理試辦區訪視,今日至基隆市產地標示試辦區仁三路廟口進行訪視並推廣基隆在地小吃,宣導攤商應標示的正確方式,藉由實際走訪,了解並蒐集業者意見及面臨的實務問題,兼顧業者執行面及消費者接獲透明資訊面,達到雙贏的結果,讓民眾安心選購。
業者若為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並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可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標示。
如為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豬原料之「原產地(國)」。
所有販賣以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以其屠宰地(國)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
倘業者未依食安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標示者,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若標示不實者,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請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做明確標示,讓消費者有所選擇。
本市衛生局製作各種標示版本,提供業者張貼於店內明顯處,歡迎業者前來索取,相關資訊可由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查詢。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600039&rand=150643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