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抽驗本市肉類加工業者 1家工廠未聘任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1家存放逾期食品原料違反規定

Dec 28, 2020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抽驗本市肉類加工業者 1家工廠未聘任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1家存放逾期食品原料違反規定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抽驗本市肉類加工業者 1家工廠未聘任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1家存放逾期食品原料違反規定 


來源: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針對本市10家肉類加工食品製造業環境、人員衛生、製程管理、品保制度及標示進行稽查。結果有6家業者經限期改善後已複查合格,惟有1家業者未依規定聘用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另1家業者現場存放逾期食品添加物,衛生局均已依規定分別裁罰3萬元及6萬元並令業者改善完成。另有8家肉品加工業係屬依規定應執行並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之業者,稽查結果2家合格,另6家業者經限期改善後複查已合格。本次衛生局抽驗9件原料肉、4件肉類加工成品等總計13件檢體,並依檢驗類型原料肉檢驗抗生素類、動物用藥(檢驗項目包含乙型受體素)等項目,肉類加工成品檢驗亞硝酸鹽、防腐劑、苯駢芘、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衛生局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針對人員衛生、製程及品保制度管理、製作現場環境等項進行稽查,結果有6家業者現場作業使用之原物料未離地放置、食品添加物未專人專冊專櫃管理、原物料分裝未落實標示、冷藏凍庫未有溫度紀錄、未有製程紀錄、從業人員未每年一次健康檢查等缺失;另稽核其中8家應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之業者,結果有6家未導入HACCP計畫或HACCP計畫書內容須修正,上述缺失經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及第44條規定令其限期改正,並經複查後皆已改善完成。另有2家業者應依食安法第12條之規定,肉類加工業符合具工廠登記且食品從業人員大於20人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設置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食品技師或獸醫師),惟有1家未依規定聘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衛生局已依法行政裁處3萬元罰鍰。另1家業者現場物料區存放10項逾期原料及食品添加物,查未流向產品製造,業已依法行政裁處6萬元罰鍰,逾期品已監督銷毀完成。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自110年1月1日起,應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於容器、外包裝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以中文顯著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如經查獲肉品加工產品未標示原產地(國),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標示不實可依食法第28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衛生局提醒消費者選購肉品時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肉類產品,並盡量選擇有信譽、有完整產地來源標示的商家,且應留意產品儲放環境之衛生。以上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食品衛生專區及食安地圖網站(https://foodmap.kchb.gov.tw/)查詢。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600038&rand=191543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