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號召食品衛生志工宣導豬肉原產地標示 清楚標示讓消費者吃得安心

Dec 03, 2020

澎湖縣號召食品衛生志工宣導豬肉原產地標示 清楚標示讓消費者吃得安心

澎湖縣號召食品衛生志工宣導豬肉原產地標示 清楚標示讓消費者吃得安心


來源:澎湖縣衛生局

    鑒於中央政府宣布明(110)年元月1日起,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及原產地標示新規定,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蕭靜蓉局長號召食品衛生志工,由食品藥物管理科林凱逸科長率領食品衛生志工計5人分成兩組一同前往豬肉原產地標示宣導,於12月1日開始,先以澎湖縣馬公市最熱鬧的中正路為主,第一組從中正路以西沿著仁愛路-臨海路-中山路-惠安路-中央街-民族路沿路拜訪各商家宣導,第二組從中正路以東沿著光明路-中山路-仁愛路-光武街-永興街-建國路-民權路沿路進行宣導,對象以各大商家之食品業者(包含零售攤商販售業、餐廳、美食及小吃餐飲業、販售業)進行豬肉原產地標示宣導,共計39家,未來仍持續擴大宣導,以提升業者自主管理能力及強化民眾食品安全知能。
    自110年起,從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零售通路,至餐廳、便當店、小吃攤等,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或是任何含豬肉及可供食用部位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食品業者的標示方式不限於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布提供的標示範本,業者也可以自行製作標示,只需要讓消費者清楚易懂、簡單明瞭,誠實標示的文字即可,其相關標籤、問集答、懶人包之相關資訊,可上網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1348)查詢,再次提醒,必須清楚落實豬肉原產地標示,讓消費者資訊可透明且安心自由選購。
    再次提醒各食品業者,倘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及其原料原產地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5條及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如混裝魚目混珠而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如實標示及配合政府新政策,以免受罰。
    衛生局蕭靜蓉局長,呼籲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必須誠實清楚標示販售食品相關資訊,切勿購買來路不明之肉品產品,並留意產品儲放環境之衛生,及保存肉品來源憑證以資佐證,讓大家可以安心吃、安心自由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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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99975&rand=153142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