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報驗義務人,係指輸入 藥物之業者,爰自然人輸入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須查驗之醫療器材供自用,免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申請查驗。

Nov 05, 2020

核釋「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報驗義務人,係指輸入 藥物之業者,爰自然人輸入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須查驗之醫療器材供自用,免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申請查驗。

核釋「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報驗義務人,係指輸入 藥物之業者,爰自然人輸入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須查驗之醫療器材供自用,免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申請查驗。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10300號


核釋「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報驗義務人,係指輸入 藥物之業者,爰自然人輸入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須查驗之醫療器材供自用,免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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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