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衛生局與農業局強化輔導餐飲業者使用國產豬肉並如實標示 保障消費者安心用餐

Sep 26, 2020

高雄市衛生局與農業局強化輔導餐飲業者使用國產豬肉並如實標示 保障消費者安心用餐

高雄市衛生局與農業局強化輔導餐飲業者使用國產豬肉並如實標示 保障消費者安心用餐


來源: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9月17日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所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可於菜單或以立牌或其他標示方式揭露其原料之原產地(國)標示。本市為保障外食之消費族群能明確判斷餐飲業者使用之豬肉原產地,並鼓勵店家多多採用國產豬肉來做料理及製作產品,推廣國產豬肉及支持在地豬農,自109年9月8日起由農業局及衛生局合作配發國產豬肉標示貼紙,迄今已發出1千餘張國產豬標示貼紙,並於今(25)日由衛生局及農業局聯合抽查5家已領取國產豬肉標示貼紙之餐飲業者,包括鳳山區大林檎契作小農廚房、新興區喜憨兒生機好鍋、苓雅區喜憨兒PASTA、鼓山區迪波波藝食館、鼓山區水岩真料理等餐飲業者,查核業者使用國產豬肉落實產地標示情形,查核結果業者均已於店內明顯處張貼國產豬標示貼紙,並可提出豬肉原料來源憑證證實使用國產豬肉。
為因應衛生福利部自110年1月1日起散裝及完整包裝之肉產品及其製品,所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皆應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且原產地判定係以屠宰地為據等規定,本府衛生局及農業局持續分梯次輔導業者於法規施行前完成標示並查核標示正確性,110年1月1日後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確實依使用之豬肉之原產地國如實標示,以免受罰。
衛生局並提醒消費者及食品業者,在選購肉品及用餐時應注意來源標示,並請業者勿採買來源不明之肉品產品,並留意產品儲放之環境衛生,並保存購買食材、肉品來源憑證以資佐證,以確保飲食的安全與衛生。以上相關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99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