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Sep 26, 2020

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7646號

主旨: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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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