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Sep 01, 2020

預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預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831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691

主旨:預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01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734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檔案下載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