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活防疫享受生活 勿信誇大不實廣告 公布109年上半年食藥粧違規廣告處分成果

Aug 25, 2020

樂活防疫享受生活 勿信誇大不實廣告 公布109年上半年食藥粧違規廣告處分成果

樂活防疫享受生活 勿信誇大不實廣告 公布109年上半年食藥粧違規廣告處分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9年上半年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492件、裁罰3,254萬5,000元。其中食品237件、裁罰1,363萬元(41.9%)件數最多且金額最高,化粧品佔224件,裁罰金額1,217萬5,000元(37.4%)居次,藥物31件、裁罰674萬元(20.7%)位居第3名(如表1)。
臺北市衛生局統計罰鍰累計前3名之食品違規廣告(如表2),罰鍰累計第1名為「守喜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累計176萬元,特別是該公司之「台塑生醫益生菌健康舒暢專案」食品廣告宣稱:「…改善脹氣 使腸道形成保護膜 抑制壞菌生長 加速排毒…改善便祕 腹瀉狀況…七天 打造易瘦腸…」等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罰鍰累計第2名為「日華好物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累計80萬元,特別是該公司之「日華好物亞馬遜千年叢林野生巴西堅果」食品廣告宣稱:「…抗癌果實就是巴西堅果…武漢肺炎致死率2%是流感的100倍…用堅果來防癌…來顆大大的巴西堅果可獲得一點硒元素,能降低罹患多種癌症的風險…具抗癌效果 同時能抗自由基 抗衰老…一天吃2顆 癌症遠離我...」等詞句涉及醫療效能。罰鍰累計第3名為「德安藥行」,違規廣告累計罰鍰達64萬元,其「百年老店德安堂黑蔘龜鹿精」食品廣告宣稱「…那個關節的空洞,不舒服的疼痛,居然慢慢好了消失...喝了三個月以後...我就發現為什麼我以前那些腰啊會疼痛的感覺都不見了...我就發現真的把關節都打通了...我是骨質疏鬆者...已經中度要到重度了...結果我現在今年做的檢查...全身型的骨質密度檢查...所有的通通都標準...沒有任何一個紅字...筋膜炎…」等違規詞句,涉及醫療效能之宣傳,臺北市衛生局針對以上違規廣告已依法進行裁罰。
以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分析,以網路355件(72.2%)最多,電視共93件(18.9%)居第2,其次為雜誌、報紙20件(4.1%)(如表3)。進一步分析網站違規廣告,以公司官網網站166件最多、裁罰金額1,182萬元,另針對社群媒體進行分類統計,Facebook 66件、裁罰438萬元,Youtube 6件、裁罰74萬元,Line 4件、裁罰33萬元,Instagram 4件、裁罰26萬元。臺北市衛生局呼籲網路購物風險較大,消費者應先確認網站有無廠商名稱、電話、地址等完整聯絡資料揭示,如果僅留行動電話或E-Mail,仍無法確認販售者身分,無法保障購買商品之安全及合法性,請儘量於合法商店購買產品,以保障自身消費安全及權益。
臺北市衛生局進一步分析,違規食品廣告以宣稱提升免疫力類佔第1位,共61件(25.7%),其次為減肥瘦身類28件(11.8%)及宣稱顧眼睛類27件(11.4%)分居2、3位(如表4);違規化粧品以宣稱消炎、消腫類佔第1位,共61件(27.2%),其次為宣稱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共53件(23.7%),除皺、除紋類宣稱共38件(17%)居第3(如表5)。防疫期間感謝民間企業共同努力,為國人健康盡一份心力,惟相關產品宣傳廣告仍應注意並遵守相關法規規定,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刊登食品及化粧品廣告前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8年6月4日衛授食字第1081201387號、108年6月12日衛授食字第1081201549號公告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針對一般商品廣告不得為醫療效能之宣傳。有關廣告之刊登,北市衛生局蒐集衛生福利部制定之法規及函釋編纂成「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相關法規暨案例彙編」手冊,每年定期更新上傳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提供免費下載,歡迎多加利用。
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備增強抵抗力亦無治療疾病的效果,化粧品僅施於人體外部修飾容貌等,並不具消炎、對抗病毒等醫療效能,民眾如有身體不適情形(例如:發燒、咳嗽及流鼻涕等呼吸道症狀),請依循正規醫療管道醫治,配合醫囑治療切勿輕信太神奇、太吸引人的廣告而延誤就醫時機,並請民眾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防治措施,另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民眾應均衡飲食,適度規律運動及保持正常作息,建立正確的營養攝取觀念,才是增強抵抗力的不二法則。
臺北市衛生局持續監錄、稽查違規廣告,經調查屬實,依法裁罰以遏止不法。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物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一般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民眾或相關業者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民眾請撥打02-27208889) 轉1043、7093,以上資料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歡迎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