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草案

Jun 24, 2020

預告訂定「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草案

預告訂定「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5477號

主    旨:預告訂定「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三、醫用口罩輸入時應符合輸入規定「F03」,辦理邊境抽查檢驗。
四、有關醫用口罩相關貨品分類號列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訂定為準。
五、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六、因全球新冠肺炎之疫情防疫需求,為保障國民使用醫用口罩之品質,屬緊急且有立即施行必要之情形,爰縮短預告天數,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3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85
(四)傳真:(02)3322949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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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6194